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欢迎 您

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8 11:2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市岩土工程行业管理水平与质量,促进行业技术专利权与产业实体的有效对接与融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行业专利技术市场运营行为,激发与增强全行业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业技术市场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简称“协会”)对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实施行业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与专利技术使用及交易有关的机构,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二)建立以专利准入和专利准出为核心内容,集专利技术展示、推广、交易及综合服务于一体的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超市,简称“技术平台”),提供相应的信息网络技术服务;

(三)建立技术发展基金(简称“基金”)。

第五条  协会负责组建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专家委员会,其下设机构包括专利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专利评委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技术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基金决委会”)。

第六条  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的审核及推选工作。

第七条  专利评委会 负责专利技术准入前的初选及价值评估、对平台内存在异议专利进行技术鉴别、专利维权的技术解释。

专利评委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的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聘任申请表,提交技术中心,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确定提名后,由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聘任专家名单。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拟扶持的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论证、投资和管理,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营。

基金管委会人员由协会秘书处、技术专家团队、法律顾问、协会会计等组成。

第九条  基金决委会负责根据基金管委会提出的拟扶持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批核定。

基金决委会作为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委员由常务理事及协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第十条  协会技术中心为协会秘书处的下设机构,负责:(1)组织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专家调配工作;(2)对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合同录入、专利上(下)架等系统管理维护工作;(3)对准入技术平台的专利技术材料汇总整理、评价管理、建议反馈;(4)技术平台专利的洽谈备案、签署协议、侵权监督;(5)对基金扶持项目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和合同签订、经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超市运营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在技术平台上登录/注册账户,并填写专利准入申请表。提出准入申请的专利,以提出申请日为基准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专利证书;

(二)提出申请时本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法律状态类型为授权或实质审查的生效,但无复审程序;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移的,以转移后的最新的专利权人为准;

(三)专利所涉及的内容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

第十二条  在技术平台填写专利准入申请时,专利名称与专利号应与专利证书上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根据准入要求,按期提交与专利评估评审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应保证提出专利准入申请的所有信息、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对申请准入的专利技术材料进行初审,每月定期将当月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并组织专利评委会专家进行专利筛选、详细评价及确定专利使用费率,经专家组组长签署评审报告意见后,报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依据评审报告和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意见,技术中心与专利权人商定后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许可的方式与区域范围、时间范围;

(二)分许可、专利使用费及服务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相关保密事项;

(五)技术服务与培训;

(六)专利侵权的处理;

(七)专利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各方权利义务说明书、评审报告及其他需要附加的具体说明可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与协会签署合同后,须确定专利在技术平台上需要展示的具体内容,并提供提交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根据《专利技术上架确认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信息的系统录入,进行专利技术上架展示。合同期满应办理续约手续,未续约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截止期限将相应专利从技术平台撤除。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合同备案,专利权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协会对技术平台上的所有专利享有北京市范围内唯一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凡属北京市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获得协会签发的授权令后方可使用平台内专利技术(会员单位享受自动授权),进行岩土工程项目投标、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施工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平台专利面向协会会员开放。会员单位享有技术平台内所有专利技术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专利技术用于工程投标且中标后,应在中标合同签字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技术平台,如实进行专利使用申报;

(二)在已收工程款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所申报内容向协会缴纳专利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进行专利使用申报时,须注册后登录技术平台填报工程信息、人员信息、专利使用信息、工程总造价及涉专利部分工程金额上传“投标文件中涉专利部分工程工程量清单”,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非会员单位在工程项目投标前,若工程技术方案涉及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须事前向协会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填写《技术平台专利使用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方可获得该专利使用许可权。

第二十四条  非会员单位在项目中标且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协会正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专利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专利使用费来源及收取标准

专利使用单位须将专利使用费计入投标报价。专利使用费按涉专利部分工程造价与专利使用费率之积计算。专利使用费率为2%-5%,具体标准按第十六条专利准入时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结果核定。对于低造价小型或零星工程的专利使用费标准,若计算结果小于2.0万元,则该单项工程的总专利使用费按2.0万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专利使用费分配方式

专利权人占涉专利部分工程专利使用费的40%-60%,具体利润分成由协会与专利权人共同协商。剩余部分则转入技术市场日常运营开支和技术发展基金。对于涉及到专利交叉或共有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使用费分配比例,则遵循专利准入时各方共同协商并签署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利使用单位可通过技术平台在线支付/线下支付(汇寄或直接到协会财务部交费)的方式向协会缴纳专利使用费。协会确认到账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专利权人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专利使用费;

(二)享有协会对其专利技术进行保护、宣传推广的权利;

(三)优先获取技术发展基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利权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是被授权专利技术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唯一专利许可;

(二)确保自身所报送专利技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助配合协会完成专利备案、识别和平台展示等工作;

(三)及时为使用单位提供专业化指导与咨询服务,对专利技术进行详细介绍、答疑以及施工指导;

(四)向协会检举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  协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享有北京市范围内唯一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二)确定专利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代表专利权人与使用单位进行专利使用洽谈、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四)代表专利权人收取专利使用费;

(五)从专利权人的专利使用费中获得平台维护费、技术发展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协会履行以下对技术市场内专利技术的义务:

(一)保护技术平台内所有专利技术不受侵犯;

(二)展示、宣传、推广专利技术;

(三)按约定及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四)协调内部专利纠纷;

(五)按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技术平台内所有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非会员需经授权或成为会员后,方可拥有使用权;

(二)会员享有会员政策优惠、经营奖励以及技术发展基金优先支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使用单位(含会员和非会员单位)在获得含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的工程合同后,按规定申报并缴付专利使用费;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参与工程投标须获得协会对该专利技术的授权;

(三)向协会检举侵权行为。


第三章  技术发展基金运营

三十四  技术发展基金的课题申请,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三十五  技术发展基金的申请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方为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有效会员;

(二)申请单位应是在北京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足够的相关研究方向的科研人员;

(三)申请方课题负责人应从事岩土工程专业领域满10年并参与过技术专利研发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申请对象在北京岩土工程协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中,一年内未超过2次预警;

(五)申请对象可采用多个单位联合申请形式,在申请基金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六  基金的申请

申请方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向协会提交申请: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技术中心受理后给予登记、备案。

(二)平台申请

协会将在“北京市岩土工程技术市场平台”中设置基金申请专栏,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基金申请专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报。

三十七条  项目的审批

(一)初审

协会技术中心在收到基金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核。当月15号之前提交的申请,于当月上报协会秘书处开会讨论;当月15号之后提交的申请,于下月统一上报协会秘书处。

(二)评定

协会技术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初审结果的汇总工作,并提交至基金管委会进行评审论证。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申请方应配合基金管委会的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报送资料。技术发展基金项目评审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项目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审查;

(2)基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先进性分析;

(3)申请方的科研实力、配套资金实力审查;

(4)基金项目预期取得的成果及其转化效果、预期前景审查。

(三)立项

经基金管委会评定后,上报至基金决委会,由基金决委会进行终审立项。对于评审通过的基金项目,协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方,并公布申请方的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课题批准预算额,由技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后续合同签订以及经费发放等工作;对于未能审批通过的项目,也应及时通知申请方并告知原因。

三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

(一)监督检查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申请方应及时详细给予解答,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在课题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协会应尽可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给予帮助。

(二)审查验收

申请方完成基金项目后,基金管委会安排组织技术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存入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档案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三十九条  针对已放入技术平台上的专利,协会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于违规行为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协会将组织核实。

四十条  协会应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岩土工程中是否涉及技术平台内专利技术的信息、资料并进行核实,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与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接;

(二)与市危大平台对接;

(三)与市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接;

(四)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五)维权举报等。

四十一条  在技术平台专利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会员单位未经申请获得协会授权就使用了技术平台专利的;

(二)非会员单位获得协会授权使用了技术平台专利但不按时缴纳专利使用费或缴纳的专利使用费数额与要求不符的;

(三)会员单位使用了技术平台专利而没有在技术平台申报的;

(四)会员单位申报且使用了技术平台专利但不按时缴纳专利使用费或申报的专利使用费数额与要求不符的;

(五)专利权人虚报、错报专利信息、材料及技术指导不当等,对专利使用单位或协会造成损失的。

四十二条  对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协会采取以下追责措施:

(一)约谈。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履行相关规定。

(二)失信行为记录。协会应将通过核实的失信行为记入北京岩土工程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三)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协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失信企业或人员降低企业资质和取消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议,并将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措施在协会网站或技术平台进行公示。

(四)协会内部处罚。对于会员单位,协会可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五)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索赔,维护专利权人及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对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涉及的单位,其在申请技术发展基金时协会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不予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0月 1 日起施行。